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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标志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
(1)分类:安全颜色和安全标志。 (2)配置原则:
1.安全标志应位于与安全相关的显眼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看到,并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它所代表的内容。
2.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可能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
3.当工厂或车间设置的安全标志的观察距离不能覆盖整个工厂或车间区域时,应设置几个安全标志。
4.在生产场所建筑物门口醒目位置,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和配置规范,悬挂相应的安全标志。
5.地下设施的入口盖板和灭火器的存放处不得标明遮挡线。 6.厂内道路限速区入口及弯道、路口应标明减速提示线。 7.应在发电机组、安装在地板上的旋转机械周围以及控制台和配电盘之前标记安全警告线。
8.在楼梯第一级台阶的地面边缘,应标出防止踩踏的空行。 9.在人行通道地面或其他容易造成人员绊倒的障碍物上临时敷设的管道上,应标明防绊倒线。
10.紧急疏散标志应安装在车间主通道门和楼梯的上方或左右两侧。
(3)配置位置和具体生产要求:
1.安全标志位置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公司编辑),具体生产要求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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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公司编辑)、《安全文化实用手册》(中煤集团大屯公司企业文化部、安全监管部编辑)。
2.安全颜色的位置和具体生产要求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辑)。
二、设备标志 (一)分配原则:
1.设备标志牌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
2.设备标志应定义明确,能准确反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3.同一工厂每个设备标志的内容应该是唯一的,不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设备标志。
4.设备标志应设置在靠近设备本体或设备的显眼位置。 5.设备标志应布置在电气和热控制面板(柜)的显眼位置。 6.现场阀门应配备指示阀门名称、数量和启闭操作方向的标志。
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处(锅炉房、汽轮机房除外)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建筑标识。
(二)地点及具体制作要求: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辑)。
三、安全警示标志、设备标志管理:
1.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清晰易懂,并准确悬挂在明显位置。
2.安监科、电力调度中心、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发电作业分场、火电作业分场、输变电工区及时补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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