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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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1981180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公布日期】1981.09.09 【实施日期】1981.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冀政(1981180 198199日)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我省各城市水资源及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起节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良社会风尚。

二、 机关、部队、学校和用水量大的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抓节水工作。凡用水较多的单位(无论用城市自来水或自备水源),都要积极采取措施,改革工艺,大力降低用水单耗,逐步实行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在两三年内,将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百分之 1 / 3










四十以上。节水措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由各主管部门纳入挖潜、革新、改造计划解决。

三、 实行计划用水。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同行业的用水情况,制订出本系统各种产品先进合理的耗水定额。各单位的用水计划要定期报市节水办公室审批。对超计划水,按计划内用水的二至五倍收费(自备水源加倍收取开采费)。

四、 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靠挖潜、革新措施解决。不足部分,应持有上级批准扩建和增加水量文件,向市节水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增加用水量。未经核准随意增加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收费。

五、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无论用何种水源,都应把节水措施与主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凿井,不予供水。

六、 加强生活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取消“包费制”。首先解决楼门水表和进院水表,并积极推行一户一表制。各市要安排好水表供应工作。今后凡新建宿舍楼,要按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否则不予供水。

七、 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正常供水。房管部门和机关、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的供水设施,由各产权部门负责维修、保养,防止跑、冒、滴、漏。

八、 对于完成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降低了用水单耗的,以及因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或改造旧设备,经鉴定节水有较大成效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当年的节水价值中,提取适当部分做为一次性奖励;对于宣传、推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节水办公室根据情况按年度予以表扬和奖励。

九、 对于有节水设施而不用或不实行综合利用的单位,要令其限期利用。逾期不用者,市节水办公室视其情节,除对超计划用水加倍收费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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