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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2]5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6.14 【实施日期】2002.06.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
(渝府发[200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渝”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现就社会力量办学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到2005年,全市初步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层次齐全、结构合理的办学新 1 / 2
格局。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对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鼓励和支持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投资、参股办学,捐资助学和与政府部门、公办学校、科研机构等协作办学。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可选择部分公办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欢迎境外人士或教育机构来渝合作办学,投资办学或提供捐赠用于办学。
四、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积极发展高中阶段和民办高等教育。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申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普通高校举办相对独立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或与社会力量联办、共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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