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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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补充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2003]105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5.21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补充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1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根据我市征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于苏州国税发[2002]92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企业所得税征管应按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2]182号文件执行。凡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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