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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社会集团购买汽车审
批手续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0500101
【发文字号】沪控办[199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6.03.27 【实施日期】1996.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社会集团购买
汽车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
(沪控办[1996]6号 1996年3月27日)
根据财政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车辆管理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社会集团购买车辆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原则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增或更新汽车须按市委办公厅沪委办[1994]10号文《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编制、配备管理规定》的要求配车,原则上禁止行政事业单位购买进口小汽车。
(二)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汽车根据财政部控办财控字[1996]2号文《关于对国有企业购 1 / 2
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精神,对购买进口高档小轿车不予审批;购买中、低档
小轿车,必须事先得到企业职代会的同意,否则,一律不予审批。购买其他车辆,参照沪委办[1994]10号文的要求,适当放宽审批条件。
(三)亏损、微利、欠交国家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及企业人均职工工资收入在市规定的标准线以下的单位和企业,新增或更新小汽车,原则上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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