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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 考试辅导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六、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审核 (四)加速折旧优惠 1.基本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由于下列原因可以加速计提折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部制造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一次性扣除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4)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 (5)【新增】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固定资产租赁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涉税服务实务 考试辅导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例题·简答题】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在2020年4月全国税法宣传月期间,免费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现有企业财务人员咨询下列问题,请分别予以回答。
1.为了促进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等一系列促进投资政策。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是否都应该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哪些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试举例说明。
2.企业(非保险企业)在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时,在税前扣除的限额如何确定? 【答案与解析】
1.对于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或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不一定都应该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例如亏损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均不应当选择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手续费及佣金一般应以转账方式支付。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审核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1.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研发费用
(1)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①人员人工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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