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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费用管理规定
代收代缴电话费
1. 每月12日之前,必须将上月的客户电话费清单和发展商已缴纳的电 话费发票复印件送交到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会计的手里。作为物业管 理公司确认应收款项的依据。
2. 每月16日财务部将电话费账单分别发送给客户和发展商,如果遇到 节假日,账单的发送日期和第1项操作程序相应提前。
3. 财务部将要按照具体的付款信息确定电话费账单发送的对象,客户使 用的发送给客户;空号和发展商承诺付款的发送给发展商。
4. 电话费的付款期限与管理费和公共事业费用的付款期限相同,即客户 自收到账单之日起有2周的付款时间。如果超过财务部确认的付款期 限而且没有合理书面的逾期付款理由,财务部将要按照应收款项管理 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措施,对于 60天内仍不交纳电话费或所欠 电话费超过电话押金者,物业管理公司将强行切断电话,并责成欠费 者垫付两个月押金,从该电话押金中抵补未收回的电话费。
5. 由于电话费用的收取行为属于替发展商收取的代收行为,每月月底物 业管理公司的财务部须与发展商的财务部进行内部往来款项的确认, 具体的确认函需要双方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也可以作为付款 申请或者往来账项抵扣的依据。
6. 以上的付款申请或者往来款项的抵扣是指物业财务部实际收回的电 话费金额,不应包含应收而未收回款项。
7. 电话费从发展商账户划款,如需要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全额划给发展商, 则电话押金应放在物业管理公司;如只将收到多少电话费就划给发展 商多少,则电话押金存入发展商账户。
代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为了严格遵守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对管理公司的各 项代收款项进行有效的管理,现对管理公司的代收款项的条件做出明确规 疋:
1. 收款人必须是与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的分包商或者与管理公司签订正 式的委托
代收款合同,否则,将不予代收。
2. 必须有付款人同意付款的确认函。
3. 代收款项到达管理公司的账户后,收款人才能向管理公司申请支取款 项。收
款人所提供给管理公司的发票,必须是符合北京市税务局颁布 新发票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正式发票(即 200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 规定),而且发票必须真实有效。管理公司将按发票上的财务章的名 称作为付款支票的抬头。
在收到代收款项后,管理公司将代扣代缴营业税,税率为 5%银行收 取的2手续费以及代收款项属于外币的汇兑损益由收款人自己承担, 管理处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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