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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数
字证书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7.09.18
• 【字 号】新发改收费〔2017〕1287号 • 【施行日期】2017.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数字证书
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287号
自治区信息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大降成本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字证书认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管理规定,坚持“公平信用、自愿有偿”原则。
二、数字证书认证收费专款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安全证书网络系统的建
设、维护和管理,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保证质量,努力满足用户需要。
三、你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领取税务票据,实行明码标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新的数字证书认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数字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75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降低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ef252f7428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