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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用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根据的一种凭证,它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加以归类整理,并运用会计科目编制而成,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1.记账凭证的格式
记账凭证的格式有两种,如表4—2和表4—3所示:
表4—2 记账凭证
总号 年 月 日 分号
对方 单位
摘要
借 科目编号
方 科目名称
贷 科目编号
方 科目名称
金额
记账符号
附 凭 证 张
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制单
表4—3 记账凭证
总号 年 月 日 分号
摘要 合计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记账符号
附 凭 证 张
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制单
2.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
记账凭证分为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每一分录都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规则。即每一项经济业务反映在会计分录对应关系中,必定是一个会计科目(或一个以上)的借方,对应另一个会计科目(或一个以上)的贷方,借贷双方的发生额必须相等。记账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按照编制记账凭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连续编号,不得重号、漏号和跳号。对于用“红字冲正法”更正错误编制的记账凭证,应按先红后蓝编制顺序号。编制记账凭证时,应根据会计事项的内容填写会计事项摘要,并填写所附原始单据张数。填制的记账凭证应经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后记账,制单人必须签名盖章。会计人员自制的会计凭证,如更正记账错误、预拨经费转列支出、年终转账等记账凭证,应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记账。
3.记账凭证的日期
由于政府财政会计核算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内容较多,时间性较强。为了如实反映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统一记账凭证填制口径,政府财政会计记账凭证日期填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月份终了后,在尚未结账前收到上月份的国库预算收入报表,可按收入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填列。
(2)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报来的各种支出报表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报送的报表财政拨款数编制记账凭证,应填列会计报表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
(3)办理年终结账的记账凭证,应按实际处理账务的日期填列并注明“上年度”字样。记账凭证编号仍按上年12月份的顺序号连续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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