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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篇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 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 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
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
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没有资质
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由于建筑产
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
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
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
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招标
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第四十
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
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
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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