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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比表彰
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布部门】上海市社团局 【发布日期】2009.09.01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通知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区(县)社团局(办)、全市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09】184号)要求,我局将从全市社会组织中评选出一批自身建设完善、功能作用突出、社会影响深远的社会组织参加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评比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6年6月30日前经本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已经被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社会组织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二、参选条件
(一)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检查合格; (二)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1 / 2
(三)如已参加规范化建设评估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须在4A以上(含4A)。
三、评选标准
(一)自身建设方面:自觉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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