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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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 【公布日期】2017.03.16

【字 号】沪财库【20171 【施行日期】2017.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

知》的通知



沪财库【20171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有关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行为,强化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7316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票据)监督管理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行为,强化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社团会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二、统一制定社团会费票据的式样

社团会费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规格。社团会费票据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号码、会费名称、标准、数量、金额、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联次、收款单位、收款人、支票号等(具体式样和规格见附件1、附件2)。 三、严格执行社团会费票据的领用程序

会费票据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社会团体首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向与其注册登记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说明收取会员费的依据及标准;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单位章程复印件,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社会团体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社会团体公章。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社团会费票据。

社会团体再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申领的社团会费票据存根和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进行核销后,方可继续申领社团会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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