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我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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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我省自行车车船使用

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3.01.29

• 【字 号】苏地税发[2003]25号 • 【施行日期】2003.01.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我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

知

(苏地税发[2003]25号 2003年1月2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近年来,由于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难度加大,征收成本增加,其集聚财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弱化,省内大部分地区已停止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为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3年2月1日起全省暂停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暂停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宣传工作。暂停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事关千家万户,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2003年2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予办理退税。

三、对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要限期做好税款结报和票证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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