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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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书名:《论法的精神》

作者:(法国)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译者:张雁深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1963年

本书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孟德斯鸠出身于法国波尔多的一个大贵族世家。1706年在波尔多专攻法律170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并充任律师。1714年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6年继承其伯父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议会议长)的职务,后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度,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法律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孟德斯鸠著述丰富,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其中,《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20年辛勤探索的成果。

《论法的精神》共六卷31章,体系完整,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其主要内容有:

(一)法律定义的探讨。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


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正如书中所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二)探讨了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孟德斯鸠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划分的理论发展成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他主张由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

(三)《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特别地探讨并强调了政治法律地理环境的关系。他认为地理环境对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有极大的作用,法律的制定要受到地理环境、尤其是气侯、土壤等的决定影响,他的这种观点被称为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观点。他认


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此外,孟德斯鸠还探讨了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探讨了罗马法、法律的变革等问题。

读完此书,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论法的精神》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理论后来分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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